鼓励外商投资的暂行规定

                       安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境外(安丘市以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着安丘以外就是外的原则,凡客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一、地方政府奖励政策
  第三条  新办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60%奖励。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按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2年按50%奖励。
    第四条  新办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第6年及以后年份仍符合条件的,按50%奖励。
    第五条  新办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按上缴数的全额奖励;第3年到第5年给予50%的奖励。
    第六条  收购或投资现有生产性企业的,以原企业上年贡献为基数新增贡献部分,比照第三、四条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条  新办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按上缴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2年按50%奖励。所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50%奖励。该类企业增资项目,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规定。
    第八条  投资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投资单位经营交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
    第九条  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上缴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第十条  新办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企业,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前5年按上缴数的全额奖励,原有投资项目增资部分按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当地政府对投资者的奖励,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单列帐户进行统计,年终统一考核兑现。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第十二条  投资新建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注册登记费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涉外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的收费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涉及现有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市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涉及投资企业必须交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
    第十四条  新建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5年内免征河道工程维护费及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五条  新建投资生产性企业,除商业、饮食、服务等企业外,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本市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给予5次免费广告。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收取,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收费透明度,使我市为全潍坊市收费最低市。
  三、提供建设用地优惠
  第十七条  投资新建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原有生产性企业增资项目,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优惠:
    (一)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10亩以内部分,由市财政给予所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补助。
    (二)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200万美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20亩以内部分,由市财政给予所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补助。
    (三)实际投资额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项目,或经认定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30亩以内部分,由市财政给予所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补助。
    (四)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申请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五)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使用土地应付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安置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经协商可分期交清。
     上述优惠政策,必须在投资完成后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及涉外部门考核确认后兑现。
    第十八条  利用市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投资企业,根据第十七条(1)、(2)、(3)、(4)款的规定由市财政给予所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40%的补助。
    第十九条  投资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市财政给予所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20%的补助;租赁 国有荒地、滩涂,5年内政府免收租金;以国有荒地入股的,5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
  四、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安丘投资创业优惠
  第二十条  支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国外所在公司的名义投资办企业,也可以技术入股,并按投资企业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海外留学人员以技术、项目、专利来安丘兴办企业,取得经济效益后,可按当年税后利润的20%从企业中提取个人奖励,连续提取3年。也可将自己的专利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转为个人拥有的企业股份,由用人单位提供实验场所、实验设备及经费等条件。
    第二十二条  海外留学人员来安投资兴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年终由当地政府按其对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海外留学人员来安兴办企业,直系亲属户口可落市区,子女可择校入学,当地政府以成本价提供给海外留学人员120平米住房一套。
  五、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政府奖励和补助政策的兑现,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抓好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引进的高新技术项目及投资额较大项目,采取一个项目一议,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原已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